本报讯(记者陈敏肖瀚通讯员胡坤坤)利用职务之便,将轮换粮代储代轮业务交由民营企业经营,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25万元。24日上午,海口中院一审判决原海口第二粮油储备公司董事长柯圣春犯受贿、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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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业务收“感谢费”
据了解,现年58岁的柯圣春是海口市人,大专文化,2005年1月13日至案发,受海口市粮食局委派,担任海口第二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储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30日,二储公司经海口市政府批准成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同年,海口市粮食局发文,二储公司开展市级储备粮储备及轮换业务。
为感谢柯圣春在轮换粮代储代轮业务上的帮助和继续保持长期合作关系,2007年春节,蒙某送给柯圣春6万元。2009年7月,二储公司和东银公司合作先购后销轮换粮业务后,蒙某为了感谢柯圣春的支持,送给柯圣春20万元。2009年至2012年合作轮换粮业务期间,东银公司以次充好搭配销售大米,共销售24000吨轮换粮。为了感谢柯圣春的支持,蒙某按照每吨大米10元的标准向柯圣春支付回扣,分两次将24万元送给柯圣春。2008年至2012年的春节和中秋节,蒙某多次送给柯圣春现金,每次分别为5万元和3万元。柯圣春共计收受蒙某贿赂90万元,于2015年被查处时通过严月雄向蒙某退还40万元。
节日期间疯狂敛财
2007年,二储公司开始与冯某合作储备粮代储代轮业务,为了感谢柯圣春的关照,2007年至2012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冯某多次到柯圣春家送钱,六年共送出28万元。2009年二储公司与冯某合作先购后销轮换粮业务后,至2012年,冯某共销售8000吨轮换粮,为感谢柯圣春的关照,冯某按照每吨大米20元的标准向柯圣春支付回扣共计16万元。柯圣春共计收受冯某贿赂44万元。
二储公司与庄某、黄某合作储备粮代储代轮业务后,为了感谢柯圣春的关照,2007年至2012年期间,庄某、黄某各送给柯圣春好处费40万元。
2009年至2013年,二储公司与陈某开办的弘达公司、湘韵公司合作储备粮购销业务,为感谢柯圣春的帮忙,陈某送给柯圣春共计6万元。
2011年、2013年,柯圣春分别将二储公司白水塘粮库、旧州粮库维修工程交给陈某财承包,工程验收后,陈某财分别送给柯圣春3万元、2万元。
数罪并罚获刑12年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柯圣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225万元,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决定以犯受贿罪判处柯圣春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20万元;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柯圣春有期徒刑5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宣判后,柯圣春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