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下列人员可作为单身申请人提出申请: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未婚人员。
3、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