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从法律尚不健全、拆迁许可证大行其道的过去,到今天法治思想深入人心、法院审查强拆的今天,各地地方政府对征地拆迁已经有了长久的经验,但对于拆迁户而言,一辈子可能只碰到一会,拆迁户对拆迁是否合法并不了解。今天带大家来看一看,在征地拆迁中争议最大的“强拆”,具体什么样的强拆合法,什么样的不合法。拆迁律师网的相关问题可以到网站了解,为您耐心解答问题,相信可以帮到您,值得您的信赖和支持。!
一、拆迁部门无权强拆
所谓拆迁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地方政府及其领导的各个机关机构,对于合法的房屋,法律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拆的权力,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许可及禁止”,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行政机关是没有权力进行强拆的。
二、严格禁止建设单位参与强拆
地方政府是强拆的直接受益人,而建设单位更是受益者,在没有给拆迁户合法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过去许多房地产公司等建设单位都选择去强拆老百姓房屋。而今天的立法对此已经进行了禁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只有法院有权力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拆迁部门经过了法定程序之后,拆迁户还是不肯搬迁,最后行政机关要向法院申请强拆,由法院审核补偿是否到位、补偿是否公平合理,最终决定是否准许强拆。
四、拆迁户须警惕“拆违代拆迁”
一般只要是地方遇到了征地拆迁,当地政府就会集中鉴定违建,但这里许多违建都是在地方政府默许下建设的,这是行政机关消极怠政所导致,平时收他们的税,拆迁又拿人开刀,这是不符合行政法的合理性、合法性原则的。历史遗留问题、行政机关怠政造成的手续不齐全房屋,不应当被当做违建强拆,对无证房屋一刀切式的强拆,也是违法的,拆迁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行政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